哈耶克社会理论-(邓正来)


我经由长期的研究后大体上认为〔1〕,知识不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及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会具有一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这意味着,那些所谓“正当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其本身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知识对之进行诠释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

您在位置 #135-140的标注 添加于 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 上午12:13:43


更充分地洞见个人在其行动中遵循的抽象规则与那种抽象的全面的秩序之间的种种关系,那种抽象的秩序乃是个人在那些抽象的规则加施于他的限度内对所遇到的具体而特殊的情形所做出的反应的结果”〔12〕。

您在位置 #265-267的标注 添加于 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 上午12:17:58


对社会秩序的阐释,最终必须依凭的乃是对人性和社会世界性质(亦即他所谓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所具有的理性不及性和个人理性因内生于社会进化进程而具有的限度)予以阐释的社会理论。

您在位置 #268-270的标注 添加于 2020年1月17日星期五 上午12:18:11


上次更新: 5/1/2022, 1:36:04 AM